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1、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因此,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及车贴等,均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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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单位依法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则半月的工资补偿来算。
如果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非法解除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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