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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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法定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尽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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