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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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部门发现、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立案查处。 二、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证件,作出调查笔录。 三、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进行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拆的处理步骤有:递交申请书、提出赔偿请求,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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