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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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要求离婚的主张或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住房的分配等诉讼请求提出相关的证据,具体如下: 1、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2、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及自己所主张部分的数额之依据; 3、子女抚养方面,如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证据,或者是子女与对方共同有过错行为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存在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
离婚案件中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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