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是责任的划分。在各省市区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中,对主次责任划分不尽相同,不过一般情况下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7:3,也就是对方要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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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同的,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其次要作用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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