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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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孩子父母可以按照以下流程为新生儿上户口: 1、在规定期限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出具孩子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等; 3、户口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4、审核通过的工作人员予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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