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学生上学期间在其校园内,教育机构就无法推卸该义务。学校若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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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的,学校应没有责任。 目前学校有给予学生办理的意外保险,现实中多由保险公司赔偿。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 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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