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在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方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旧制度不能彻底打破,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眼睛盯着"两不找"、"放长假"等隐性就业的职工,不肯下岗分流、也想拿着一份下岗工资再去找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给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了难度,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制度的改革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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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意见》明确,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同时,完善了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对科学确定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同时,对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意见》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意见》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麻烦肯定是存在的,毕竟之前所有的证件和法律效力都是用曾用名注册的,但是可以证明那是你曾用名然后拿有效相关文件去修改重补下吧。成年人更改姓名后肯定会对生活、工作等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你所提到的证件、证明中,除大学毕业证无法变更外,其他的都需要重办,否则的话,一旦发生遗失、出险、理赔等情况时,证、名不符,会给你带来无穷尽的麻烦。而涉及到使用毕业证书时,是必须提供与变更姓名有关的证明的。只要你正式通过公安部门修改名字,除了曾用名会出现在户口本上,还可以开到户籍证明,也可以证明曾用名,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还有保险问题,只要拿了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涉及到自身权利的保险,他们也可以改过来。毕竟你使用了这个名字这么多年了,很多资料都是曾用名办的,这就需要你保存好那个证明,是可以说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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