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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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外地结婚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进行登记。 [
①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属于自愿行为需要满足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男女双方登记时均无配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必须携带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男女双方必须提供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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