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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一般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则要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且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在三十日内完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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