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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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具备诈骗要件的,就能构成诈骗。如果当事人借钱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同时当事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此时民间借贷能构成诈骗。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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