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能否走行政诉讼告政府,未保障每个安置对象的利益,主张剩下的面积所有相关的权益由我们享受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宅基地不属于家庭的某个人所有,而是由家庭共有的。而安置房是作为宅基地的替代性住房,所以安置房也应当属于家庭共有。你岳父在拆迁中动迁协议上的签字,性质是代表你们全家进行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岳父签字了,房子就是你岳父的。总的来说,安置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的,政府不会对家庭内部的分配进行处理,政府没有那个权力。所以,不建议你起诉政府,没有法律依据。 2、关于诉讼标的。由于本次只有120平方,正好是岳父的那部分份额,如果这次主张了,那么也只能主张一部分,下次还要诉讼,所以,你可以待下次分180平方的房子时,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你对房子的所有权,一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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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 1.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 2.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3.留地安置,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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