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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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婚后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双方各占50%;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后拆迁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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