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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销售范围的事物有哪些?

2023-05-19 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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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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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但是,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 (1)处分不动产; (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 (3)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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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处分重大的财产,比如房产以及汽车。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等,因为这些财产虽然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也具有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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