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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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有:基础材料,一般需要理赔申请、申请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保险合同等;关系证明,理赔时只要不是被保险人自己申请,就需要出具关系证明;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报告,残疾保险金需要医院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死亡保险,首先要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需要法院出具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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