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变更抚养关系需具备以上条件,或是有其他更为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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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时应当约定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抚养权变更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为: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诉讼变更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1、双方如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已经达成了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双方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公证处进行公证;2、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是由申请变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变更,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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