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7、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我国有三个鉴定标准施行: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刑法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均采用本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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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和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二、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七、微量物证鉴定。 司法鉴定的类型: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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