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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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主观上确属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上确属违法,客观上确属错误执法,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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