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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次日即抵押合同诈骗怎么判

2022-11-06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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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如租车人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给对方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警。 2、租车次日即抵押合同诈骗被判刑 作者:城中区法院韦淇宁发布时间:2010-11-08 10:45:59 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这样空手套白狼的挣钱方式终于换来了苦果。11月4日,城中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其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亦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2008年9月,被告人黄其富(45岁)、梁振明(38岁)、叶其将(另处理)预谋用从租车行租车后抵押给他人的方法进行诈骗,黄其富打电话给冯威(31岁),冯威表示可以把从租车行租来的车子卖掉。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振明持伪造的驾驶证到柳州市河东路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交纳了5400元租金后,与该服务部签订了租用一辆车牌号为桂BJ28**的飞度牌汽车租车合同,然后,被告人黄其富、梁振明和叶其将将该车开到广西玉林市与被告人冯威、陈承(29岁)汇合。次日,被告人冯威、陈承将该车开到南宁市,被告人冯威联系到被害人奚有初,谎称有一朋友急需用钱想将自己的车子抵押借款30000元,10天后付3000元好处费,后由被告人陈承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了奚有初的信任,将该车抵押给奚有初,骗取人民币30000元后二人逃到玉林与黄其富、梁振明、叶其将汇合,并谎称只得到现金10000元,四被告人与叶其将将赃款瓜分。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8.1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冯威的亲属代其退赔30000元给奚有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其富、梁振明、冯威、陈承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其富、梁振明、冯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其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威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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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抵押车合同诈骗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再交由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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