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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再婚前一方不具备生育保障如何处理

2023-01-03 07: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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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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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再婚夫妻的婚前债务属于一方婚前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要求这一方承担的,这一方可以拒绝。但如果一方愿意共同承担的,那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再婚夫妻婚前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处理。但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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