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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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在五张以上的;骗领信用卡的;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或骗领的信用卡。犯罪构成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上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第一、客体要件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第二、客观要件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是: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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