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方与外资投资方的合作协议并没有约定IT系统费用承担, 2,贵司也没有与IT系统的提供方签订合同; 3,建议贵司收集有关与IT系统提供方的往来记录,如每一年支付的财务记录,拟证实双方的事实合同关系。 证实IT系统服务费,若提供方以涨价五倍方式,终止合同关系,建议贵司诉讼之法院进行调节。由于律师未能看到书面材料,不能进行全面分析案情,提供法律意见,所以建议您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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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列方式融资:1.信用担保贷款。2.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3.金融租赁。这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4.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5.个人委托贷款。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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