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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定金和订金具体有以下区别: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依照约定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只是定金合同没有成立;而交付订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约定交付订金但没有交付的,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第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第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当事人对于订金的数额可以自由约定;第四、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二者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定金是具备有法律效应的,买卖双方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了。 2.法律后果不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能退还,而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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