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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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的从轻减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
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情节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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