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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公告期国内的是60日,涉外的是三个月,在此种情况下,诉讼周期会比一般的案件稍长一些,而且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需要再次起诉离婚。另一种是在对方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要求已经失踪满两年,在经过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这两种方式最终都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不过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尽量找出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杳无音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和正确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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