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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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户口处理方式如下:直接分立户口即女方可持现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单独持一个户口本;迁出即女方持现户口薄、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科填写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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