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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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拘留、罚款等。
1.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4.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5.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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