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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纠纷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打学生学校有责任的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师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教师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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