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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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要不要退还,视情况如下:如果有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或者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短且确未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男方出轨的,彩礼是否要退还可以由双方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有以下情形,法院会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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