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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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补办。补办离婚证需要先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原离婚当事双方任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提交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离婚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离婚证的流程,具体如下:1、申请。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2、填写声明。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签名。《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提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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