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分级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3个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四)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两项以上(含两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携带鉴定结论书、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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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以下标准的,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50%;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等。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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