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件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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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夫妻双方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区县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与本人现在的婚姻状况一致)。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4、补《结婚证》需交双方近期大二寸(5X3.7CM)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补办《结婚证》不同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结婚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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