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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同住人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该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户口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名下的的同住人一般可以同享拆迁补偿款。但是,具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是否可以同享。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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