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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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是确定了犯罪行为但是未予刑事处罚。对此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各地采取迂回措施,比如降级或者撤职、劝退、调离等等。主要看各地情况。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公务员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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