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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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处罚和主体身份是有关的。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会构成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或是其他的罪名。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处罚和主体身份是有关的。国家的枳关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会构成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或是其他的罪名。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一样,至于后续的处罚,要依照罪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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