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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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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