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残疾证》流程如下: 1、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病历卡(就诊卡)和二寸免冠近照七张向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经区残联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区残联对申请人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照片粘贴处加盖钢印。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2、申请人凭申请表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由医生填写评定表一式三份,经医生签字(盖章)并加盖区残疾鉴定专用章后,由区残联统一到评定医院领取。 3、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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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残疾证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指定机构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最后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于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在其残疾人证核发程序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二、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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