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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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高期限为37日。因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拘留所最多拘留的时间要根据拘留的性质决定,行政拘留的最长拘留时间是二十天,司法拘留的最长拘留时间不会超过十五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法的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活动正常执行,从而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一种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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