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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单位缴费率不服;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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