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以及其他对城市景观、生态产生积极作用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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