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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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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