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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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在调解无效时,应予判决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两地的情形较为常见,比如因工作、学习、定居、生病住院等原因分居,但该类分居不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不属于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分床睡而且不尽夫妻义务的,该情形也不属于分居。同时,该分居时间必须持续不间断的,时长达2年或者2年以上。在离婚诉讼中,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证据较多,比如书面分居协议,协议中可以详细记载分居原因及起始时间;在涉外婚姻中可以调取出入境记录,证明一方没有出境或者入境记录,从而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的分居事实存在;一方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等。
离婚案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证明分居满2年:书面分居协议;涉外婚姻中,可以检索出入境记录,证明一方没有出入境记录,从而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一方因感情不合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证据,如报警收据、证人证言;一方在外生活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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