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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2023-04-14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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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可以致函保险公司,就提出的异议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回复,否则,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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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并非全部有效。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也即格式合同。若以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则无效。比如投保的某医疗保险,保险人约定因被保险人系生病住院不满30日不属于理赔范围,该免责条款就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此外,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得约定发生保险约定的理赔事项不理赔等。免责条款应当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且以提示和说明的方式告知投保人,让其知晓该免责条款。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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