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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全部有效。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也即格式合同。若以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则无效。比如投保的某医疗保险,保险人约定因被保险人系生病住院不满30日不属于理赔范围,该免责条款就因不符合实际情况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 此外,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得约定发生保险约定的理赔事项不理赔等。免责条款应当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且以提示和说明的方式告知投保人,让其知晓该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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