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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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行使的是行政机关对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宏观调控,但无权处理一个单位(本局除外)的上司和同事的人际关系,其内设的相关机构只能处理涉及劳动、工伤、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事务。
超过退休年龄后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规定,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到达退休年龄后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在工作时间出现伤亡是可以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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