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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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是: 1、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失业人员到失业管理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请通过后,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 4、失业人员在每月的15日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数额、时间和领取资格等限制。首先是领取人资格,需要失业人和单位已缴费满一年、属于被动失业、已经在社区办理了失业的登记,数目标准是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最多领取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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