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是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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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1、概念: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对对方不利的结婚情况,债务纠纷、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2、类型: (1)男性骗婚:据案例研究显示,男性骗婚的案例中,作案者多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的男性,冒称单身或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其选择的骗婚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这些男性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年轻男性对高龄妇女实施骗婚的情形也相对常见,其年龄之差普遍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据学者调查显示,一些妇女因经济状况落后而以虚假证件、假离婚、重婚、形式婚姻等多种作案手法实施骗婚。她们对被骗者称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或者与丈夫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她们可能会诱导对方结婚,也可能以保姆的身份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结婚或同居后,女方通常即以回家探望父母,需带盘缠和礼金为名,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现金后一去不返。 (3)团伙骗婚:团伙骗婚的作案方式多为事前通谋、划分角色、分工负责。团伙之间划分好角色,以父、母、儿女之间的关系出现,给受骗人营造一个双方父母均满意的状态从而骗婚。 (4)拐卖骗婚:在我国,由于男女比例的失衡,大量单身男性依靠欺骗或拐卖女性,与她们缔结婚姻。此情形在云南省等中国边境地区相对高发。在这个过程中,男方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全面的,甚至有的是错误的、带有欺骗性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妇女对男方家庭、男方本人情况了解的贫乏上,受语言障碍、环境条件、有意隐瞒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她们多数是在不了解男方真实情况下就嫁为人妻,等她们发觉受到欺骗时,已经深受其害。近年来,以跨国婚姻为外衣的来华“合约新娘”问题逐渐引起了相关国家的关注,尤其是“合约新娘”的来源国政府和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在华的“合约新娘”大多来自越南、缅甸和老挝等与中国大陆接壤的东南亚国家。随着“合约新娘”产业的发展,输出国也逐渐拓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如印尼、柬埔寨和巴基斯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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