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去、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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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可以这样收集证据: 1、家暴的过程中,如谩骂、恐吓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2、有些人在家庭暴力之后,会后悔、请求被家暴人的原谅,这时可以要求施暴者手写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写出何时出现恐吓和威胁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承认错误,保证再也不犯。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可收集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以证实家暴的存在。 4、家暴后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行使的凶器、经司法鉴定的家暴伤痕照片等。
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被对方殴打后拍摄过相关照片或者视频录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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