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规定: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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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虐待罪的,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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