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内容是: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商标注册申清补正程序的规定,给当事人一个纠错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补正的还可以保留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也更为公平。可以补正的情况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所贴的图样与所附的商标图样不符,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企业公章不—致,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拼音有误,商标图样大小不符合要求、不清晰、方向不明,《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自然人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上姓名不一致等等。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交回商标局。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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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给商标注册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所有权人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起三个月内,无人异议的,应当核准登记。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给商标注册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所有权人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起三个月内,无人异议的,应当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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