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罪中,“伤害鉴定意见”的结论,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法定刑幅度的确定都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对该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中,要厘清轻微伤、轻伤与重伤,要分别涉案伤与案外伤。 1、轻微伤 致人轻伤,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构成要件事实。在刑法理论上,以伤害故意致人轻微伤或者未致伤,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刑法》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 不过,如果“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未致伤”,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寻衅滋事罪”。 顺便提一下,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审查时,最重要是看损伤是否在鉴定时消失。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2.5的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所以,审查鉴定意见时,应该注重对病志中损伤描述与鉴定时损伤描述的比对;如果有证据证明,鉴定时病中描述的损伤已经消失,则该鉴定意见就不再具有证据资格。 2、轻微伤与轻伤 由于轻微伤与轻伤是区别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审查鉴定意见时一定要细致。 轻伤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定程度的损害”,另一种是“部分功能障碍”。 对于“一定程度的损害”,诸如伤口长度、骨折性质与骨折数,等等,主要是看数字的准确性--是否可能只是轻微伤; 对于“部分功能障碍”,则主要是结合其他证据分析该障碍是否确实存在。 3、涉案伤与案外伤 案外伤,比如案发前的陈旧伤、案发后其他案件中的新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 所以,是否为案外伤,就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与被告人及其亲友会见时得到的信息进行判断。 比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鉴定意见为重伤;但是会见时嫌疑人讲,以他当时的打击力度和部位,不可能致人重伤,怀疑是鉴定时鉴定了被害人的一处陈旧伤。于是律师代为书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后证实了当初的推测,那个重伤是陈旧伤,其他涉案伤是轻微伤。最后撤销案件、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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